支持修订《逃犯条例》香港免成“逃犯天堂”
立法会“逃犯(修订)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早前举行首次会议,反对派在当日合演了一出闹剧,导致整整两小时的会议未能选出委员会的正副主席,市民对反对派“拉布”的举动无不侧目切齿。
笔者认为,香港是法治社会,知法守法是公民基本责任;巩原则上来说,实在看不到反对惨订“逃犯条例”的理由;从公文角度来看,修例可以令特区台毒杀人案的疑犯移交台湾当局,令公义得以彰显、死者可以沉冤罨雪,值得支持。
去年发生的台湾杀人案,疑靶与死者同为香港人,疑犯行凶后述返香港,但由于香港与台湾之闻没有移交逃犯协议,未能把暨犯移送台湾受审。有见及此,嘿安局提出修订《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恻》,建议以一次性个案方式移交逃犯,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其他部分”。
政府提出“修例”时,社会普遍支持。而随着更多人表达意见,特别是有本港商界人士及外国商会表达他们的忧虑后,令社会更关注“修例”。由于“修例”后逃犯移交范围包括内地,而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制度分属两个法系,部分人因为对内地法律制度认知不足而产生洗虑是在所难免。
政府提出“修例”建议后,充分聆听社会各界意见,最终在建议中圭动剔除九项经济类罪行,涵盖电脑、关税、破产、公司、证券、知识产权、货物进出口、环境污染、虚假商品说明等。同时将移送条件订为判刑为三年或以上的严重罪行。当然,仍有部分商界人士对此表示疑虑,认为判刑应订为七年;同时,条例最好不设追溯期,或者把追溯期规定指定年期内。笔者不同意不设追溯期,正如律政司司长出:“一个逃犯当然是涉嫌犯了一些罪,才需要引用这个条例。”
根据保安局提出的修订,香港要移交逃犯必须经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这是启动移交程序的基础。至于最后是否被移交,还要经过多个严格的程序,警方和律政司经过检视,认同证据充分,才会申请临时拘捕A_旦启动移交申请,涉嫌人士便可向法庭申请人身保护令,若法庭批准移交,涉嫌人士亦可申请司法复核。
香港人的法治意识甚强,这个亦是香港成功的核心价值之一。特区政府提出“修例”是要堵塞法例漏洞,避免香港成为“逃犯天堂”。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公安部前副部长陈智敏表示,从内地逃到香港的重犯有三百多人,全部“有名有姓”。香港人是否愿意香港成为藏污纳垢的地方,容许有逃犯在香港逍遥法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