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不会迟到江西小会计迎来公正结果

  “盼的就是这一天!”当71岁的刘志发接过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时,连站在他一旁的儿子都能看出来,老人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

  刘志发庆幸自己坚持到了这一天,否则至死他都无法向家人、朋友、同事证明自己没有偷单位的539.16元公款。

  案件发生在1974年12月11日,刘志发这年25岁,他是莲花县革委会的会计,被偷的现金就锁在他的办公桌柜子里,总共有539.16元,这是他12位同事没有及时领走的工资。

  警方在刘志发家中搜查时发现了鹿茸和地黄等营养品,而这样的消费能力和刘志发每月38.5元的工资收入并不相符。警方据此判断刘志发就是“偷”走这笔钱的人,他不但“监守自盗”还伪造现场、假报失窃。

  4年后,因“犯贪污罪”,刘志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就在法院判决后,刘志发被刑满释放。不服判决的刘志发上诉至上级法院。1979年10月,上级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向一审法院作出重审裁定。

  然而,一审法院真正启动重审,是在41年后的今年3月,刘志发已经71岁。为了这一天,他等了40多年,也申诉了40多年。各种公开信息显示,刘志发案可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审判期限最长的案子,

  为何刘志发案拖了40多年才迎来重审?这与一份1978年盖有中共莲花县委员会公章的文件有关,文件内容透露当地县委当年已经做了“结案处理”,所以,莲花县人民法院虽已接到上级法院的重审裁定,壑当时也无法及时重审。

  “会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申请国家赔偿。”刘志发说,如果能拿到国家赔偿,他最想修一修父母留给自己的老房子,这样他一个人住在里面,能生活得更好一些。

办公桌里“不翼而飞”的539.16元现金

  1974年这一年,在江西省莲花县接连发生3起盗窃案,失窃的都是政府部门办公桌里存放的现金。前两起丢失的现金分别为900元和1200元左右,而第三起的被盗金额相比较少,只有539.16元。

  负责保管这539.16元公款的人就是刘志发,他是莲花县革委会的会计。丢钱的前一天,刘志发所在单位刚刚发完工资。而剩下的这500多元钱,就是刘志发12位同事的工资。他们因为没在单位等原因,没有及时到刘志发那里领工资。

  在那个年代,500多元钱不是一笔小数目,刘志发当时的工资是每月38.5元,而这500多元钱,相当于他一年多的收入。被偷的钱,刘志发原以为自掏腰包补偿上也就了了,他怎么也不会想到,这笔钱竟毁了他的一生。

  丢钱这一午,刘志发25岁,刚刚和同龄的妻子喜得贵子。12月11日,因为照顾孩子,原本早晨8点钟上班的刘志发,迟到了一点才到单位。人还没等进到办公室,就碰见了找他领工资的同事。

  “不好了!柜子被盗了!”刘志发走进办公室,看见锁在办公桌柜子上被剪断的锁头喊了起来。一位同事叫他不要碰柜子,另一位同事马上帮着报了警。

  与刘志发同在一间办公室办公的有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收发员、通讯员等十几个人。办公室有两扇门,虽然每个人都有钥匙,但其中一扇门没有玻璃,不需要钥匙,也能从门外伸手从里面将门打开。所以办公室的门锁没有被撬开的痕迹,而刘志发办公桌上的锁头被破坏后,仍像原来一样挂在那里,这也是早于刘志发到办公室的同事没有发现失窃的原因。

  警方到达现场后,刘志发建议提取办公桌柜子上的指纹,但警方以现场被破坏为由并未听取刘志发的建议。刘志发又解释,柜子里还有一个专门放钱的小柜子没有被碰过,警方听后仍未提取指纹。

  多数情况下,刘志发保管的公款数额都在两三千元左右,钱都锁在办公桌柜子里面的小柜子里,为了安全,大小柜子会各锁一道锁。相较于上千元的现金,疏忽大意的刘志发觉得自己保管的500多元钱并不多,所以下班前,只锁了大柜子。虽煞此前刘志发也知道发生过两起现金被盗的情况,甚至其中一个就在他的隔壁办公室,但他还是不相信自己会那么倒霉。

  案子发生后,刘志发被单位“停职察看”,会计工作也移交给了其他同事。

  刘志发是在妻子工作的医院被警方带走的。因为孩子小,被单位“停职察看”期间,妻子每天上班,他就负责照看还不到一岁的孩子。

  被警方带走前,刘志发已在莲花县革委会工作4年多时间。其间,刘志发曾被要求调到县公安局工作和去当兵,但因为受到领导赏识,他两次都没有被“放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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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发前,刘志发的妻子是在医院做收银工作,每月的工资虽然没有刘志发多,但小两口的日子也算衣食无忧,也很有奔头。

启动重审

  让刘志发感觉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在事发后第二年的1975年4月12日,他被莲花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莲花县人民法院当时认定,经审理查明:自1973年以来,刘志发先后四次采取多记支出账,贪污公款63.3元,特别严重的是,1974年底案发前,组织上通知刘志发办理移交下乡蹲点,为了达到账目相符,其竟不择手段,以烂卖烂,采取伪造现场,假报失窃,贪污公款539.16元,企图嫁祸于人。

  “从被警方带走到入狱,我从没承认过我偷了公款,也没有证据证明钱是我偷的。”刘志发说。在警方的证据中,没有实证、证人口供等证据,只是警方在他家中搜查时找到了鹿茸和地黄等营养品,怀疑这样的消费水准与刘志发的收入不相符。而刘志发则解释为,买的鹿茸和地黄等营养品并不多,而且市场上价格也不贵,是为了给刚刚生完孩子没多久的妻子吃的补品。

  因“犯贪污罪”,1978年1月3日,刘志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但因为此前已被关押,所以同年4月12日,刘志发被刑满释放。

  刘志发在监狱内整整服刑3年,出狱后,他不服莲花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歪上级法院。

  “根据现有材料证据不足。”1979年10月3日,江西省安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此案发回莲花县人民法院重审。刘志发看到了希望,他期盼自己的案子能够重审,早日还自己一个清白。

  然而没想到,重审一等就等了40多年。

  出狱后的刘志发彻底丢掉了“铁饭碗”没了工作。单位没有对他“偷公款”的行为进行处理,他也没有去办过离职手续。但出了这样的事,回去工作自然也是不可能的事。

  带着偷钱的“罪名”,刘志发很难再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他只能干些零活,赚到的钱,也全都花在了为自己翻案上。

  为了让法院尽快重审自己的案件,刘志发从县里的法院找到地区法院,再找到省高院,最终去了北京。他的父母和妻子也会帮着他一起找,可始终就是没有结果,案子迟迟不能重审。

  找了十几年,经济上已经无法支撑刘志发继续找下去,直到1995年,他去了广州赚钱。

  因为只有初中毕业学历,加之有过犯罪记录,刘志发找工作也是到处碰壁,最终只得做一些挖土、修路的力气活,收入不多,而且经常没活儿干,有时甚至四五个月都找不到工作。没有住的地方,他就住在山上,还睡过墓地。

  但刘志发从没断过写信,除了偶尔给家中寄去几封信外,多数信件都是写给法院的。始终得不到回复,划志发备感失落,心想,自己寄出去的那些信甚至可能从没有被打开过,但他还是不断地写信、寄信。

  “家里人也都知道我没有钱。”刘志发说。直至2014年,刘志发一个人在广州生活了近20年,其间,他从没有回过家。去广州前,他的父母相继去世,妻子一个人照顾两个孩子。令刘志发内疚的是,出事后,他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在外打工,向家里寄的钱一只手的手指就能数清,每次仅有二三百元。

  再次回到家乡,刘志发已过花甲之年,家中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一年,妻子和他离了婚。大儿子和小女儿也早已成家都有了自己的孩子。不变的,仍是一个老人不断地到法院、政府,去给自己讨说法。

  “我怕自己死掉,还不了自己的清白。”刘志发说。在监狱服刑时,曾因环境潮湿患上了关节病,几乎每年都会犯,疼起来走不了路,连站起来也做不到。加上年纪越来越大,万一他死了,就只能靠子女帮他跑案子,但他不想再因为自己的案子拖累孩子。

判决时刻终于到来

  2019年10月,第一次接到刘志发打来的求助电话,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和山东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星辉正在出差的路上。听刘志发讲完自己的案子拖了40年仍未重审后,王飞并没有相信。在反复和刘志发确认后,得到的回答仍然是只有一份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和一份发回重审的二审法院的裁定书。

  为了向律师确认事情的真实性,刘志发拿着材料去了北京。王飞在刘志发面前给当地法院负责人打去了电话核实,但对方针对刘志发案有些回避并不愿多谈,王飞才确认刘志发所说为真。对于刘志发不幸的遭遇,王飞和任星辉决定对他进行公益法律援助。

  早在2015年,经刘志发向多处申诉,莲花县人民法院才开始处理案件。但因为在刘志发的一审判决书上,公诉机关为莲花县公安局,当地检察院以并非公诉人为由拒绝参加公诉,而公安局则认为,1975年的公诉机关虽是他们,但目前公安局并没有公诉职能,案件再次陷入止步不前的境地。

  王飞律师表示,刘志发的二审法院是在1979年10月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而《刑事诉讼法》是在198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然而,刘忘发案拖了40年迟迟未重审还另有原因。据“澎湃新闻”报道,相关知情人士透露,刘志发案还有另一个内情,在发回重审前,该案已由当地县委“结案处理”。在该案的案卷里有一份落款时间为1978年3月30日,由中共莲花县委员会盖章的文件,内容为:经一九七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县委常委会讨论,罪犯刘志发维持原判不变,期满释放。

  “正因为莲花县委的决定,莲花县人民法院才在上级人民法院——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没有及时进行重审。”该知情人士分析称。

  最近两年,随着各方力量的不断推动,刘志发的案件开始不断有了新进展。

  今年3月2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对刘志发案立案重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时通知莲花县人民检察院参加诉讼履行公诉职责。

  在审理过程中,莲花县人民检察院在3月4日以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刘志发所为为由,提出撤回起诉。

  3月10日,莲花县人民法院准许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刘志发的起诉。至此,刘志发被彻底宣告无罪。

  从1979年10月3日,江西省安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根据现有材料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此案发回莲花县人民法院重审起,至重审并宣告无罪,刘志发等待这个消息,足足等T41年。刘志发昀前妻和孩子得到消息,也替他感到高兴,落下了眼泪。

  “从没想过放弃。”刘志发说。虽然经历了很多的苦,受了很多罪,但放弃的念头却从没有过。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他耗费了大半生的时间。

最想修修父母留下的老房子

  3月12日下午,在村书记、乡书记的陪同下,刘志发和儿子去了莲花县人民检察院,当两位检察官宣读完不起诉决定书后,向刘志发致歉。

  “心里感到很兴奋,盼的就是这一天。”从检察院回到家中的刘志发心里仍有些激动。

  “原来的同事都觉得是我偷了钱,甚至连我身边的亲戚都看不起我。”刘志发泣不成声地说。最近几天,刘志发接到了很多亲戚、朋友的道喜电话,最令他感到欣慰的是接到以前同事的电话。

  “有一种心里放下的感觉,毕竟来得太晚了,人看起来有点沧桑。”刘志发的儿子刘鑫说。从小,他和妹妹很少能看见父亲笑,最近几日看见父亲的笑容明显多了。

  刘鑫儿时的记忆中,父亲对他们兄妹俩要求格外严格,刘鑫小时候因为调皮,不好好读书,经常会被父亲打一顿。“现在想来,他那时也是希望我们好好读书,将来能在他的案子上帮助他。”刘鑫说。

  “会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申请国家赔偿。”刘志发说,他正准备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的材料。过去,他失去了很多无法用钱去弥朴的东西,生活得也不好,他希望能把以前几十年的工资补给他,还希望能有退休金。

  据代理刘志发国家赔偿申请案件的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屈振红说,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或赔偿多少的决定。《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实践中每年5月份会公布上年度平均工资,会上涨20元-30元/日。如果刘志发现在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存在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的两个月时限内新赔偿标准尚未公布的可能,这样就只能按照2019年5月公布的2018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所以建议刘志发在新标准出台之后再申请。

  在赔偿金额上,刘志发实际被羁押3年时间,按目前的国家赔偿标准将获赔30余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此外,该案的特殊和典型之处就在于刘志发在等待重审的40多年时间里一直在申诉,也一直背负着贪污罪名,所以刘志发应该获得一定金额的精神抚慰金。她将根据刘志发及其家人的意见,参考错案给刘志发造成的精神伤害,向法院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金额。

  而对于刘志发所说的补发工资和退休金一事,届振红表示,将会与当地相关部门沟通,由相关政府部门依法落实。

  现在,刘志发还是一个人生活在莲花县神泉乡,住在父母留给他的年久失修的老房子里。获得国家赔偿后,他最想修修老房子,以便能够继续住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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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