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怎么改革才能不再爆雷?

从行业的全民式疯狂,到如今的一地鸡毛。内地互金行业经历了三个月的爆雷期,现在慢慢趋于平稳。

P2P行业出事后,有些人揶揄它为“骗啊骗”“跑啊跑”,行业被污名化严重。我认为这个行业的发育本身没有问题,问题错在于发育生长的时间过长,有关政策监管措施没有哦及时跟上,导致了积重难返。也就是说,带病运行时间过长。

对内地居民来说,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的普惠程度确实不够。有70%以上甚至超过80%的个人或企业没有接受过正规金融的服务。

这部分群体也有金融服务的需求,普惠金融就是这样来的。在沿海发达省份,民间融资活动本来就很活跃,加上大量的金融科技和互联网技术人员的集结,BAT企业的成长影响,还有国家政策的扶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服务行业自然就发展起来。

这次P2P行业出现危机后,银保监会、金融办、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共同努力,陆续推出了108条的《P2P合规检查问题清单》(简称“108条”)等制度规定,加上之前出台的《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的“57号文”,可谓疾风骤雨。

但互金银行业的根子问题还没去除,跟发达国家相比,政府决策指引还不够明确,发展体系也有着根本性的差距。隐患不除,难保爆雷潮不会卷土重来。

“这波危机时挤兑潮引起的”

这波P2P爆雷最早开始于广州、北京、上海等地,随后才蔓延到杭州。杭州P2P平台爆雷数量是全国各个城市中最多的。

这次系统性爆雷,是行业性的挤兑,倒闭造成的。挤兑性倒闭就是理财到期的客户来取钱,不到期的也来取钱,最终导致平台资金链断裂而倒闭。

从爆雷的时间顺序来看,第一拨爆雷的平台是最有问题的,第二拨多数是被拖累的。大家不明真相纷纷提兑,投资人已经对行业失去信心,也就是发生了刚性兑付。

很多人把P2P投资理财等同于银行存款,但这是借贷行为,借贷一定有风险,在理论上和实际签订的合同中,都是投资人风险自负,平台没有责任替投资人承担风险。但这波爆雷潮中,很多投资人将投资风险意识抛到了脑后。

挤兑性风险的危险,不同于个别平台经营不善而爆雷,而是某些因素导致整个行业爆仓,每个平台最后都因为大家来取钱而经营不下去。

本来投资者应该向借款人要钱,平台只是信息中介,但有些平台没有按照信息中介的要求做,把投资者的资金拿来混用,有的也说不清钱的去处,被抓的几个P2写着台老板基本属于这种情况。

有的P2p平台还违背了互金行业借贷小额分散的原则,如杭州的P2P平台牛板金就是如此。牛板金比较经典的问题是,借款方的几个股东弄走了几十亿元,最后钱的去向也没有着落。

现在要打击的是恶意退出、跑路的平台,良性退出的政府都要给机会:各类资产证劵公司捆绑式救助,政策也要支持。做生意亏钱很正常,借贷有人不还也正常,作为平台一定要尽心尽责。

怎样尽可能让平台止损,是政府面临的一个课题。违规犯罪的平台出清后,大部分正规的P2P如果经营不下去,就会选择良性退出。

从现在的行业形势看,局势基本稳定了,挤兑潮也基本平息了。

P2P定位到底应该是什么?

P2P行业的鼻祖来自英美诸国,从英美国家对该行业的顶端定位、设计制度比较,可以看出与中国的较大差别。

美国对行业的定位很清楚,把它归于证券发行类,无论出借一方还是借款方,全部都是由银行机构完成。

它先通过社区银行,给需要钱的人贷款,然后是社区银行把债权出让给P2P平台,让平台再作为理财产品,发售给社会投资人。不像中国P2P行业,企业自行把钱借出去,再进行债权分发。

因此,美国的思路很清楚,将这类向公众发行的权益性凭证纳人证券范畴,按《证券法》逻辑监管。

美国证券监管也很成熟,其核心就是信息披露,借钱人全部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都可以通过公开网络查询得知,信批若涉假,平台、借款人都有连带责任,所以非常严肃。出借人不单单是相信你这个平台,更多是基于社会透明的信用体系。

中国的P2P行业对借款人的信用只能通过自己平台的收集来完成,如果某个人在多个平台借钱,平台个体无从查询,也不能通过个人信用体系发现借款人以往的征信记录,同时也没有纳入《证券法》监管。

英国的基调更为清晰,政府认为P2P行业实际上属于借贷类众筹,或者说股权类众筹,它从机构着手来管理,把P2P行业定位为复合中介,而不是信息中介。

什么是复合中介?首先要有信息中介的功能,同时还要有部分为投资者保障的功能,也就是风险保障备付金制度。从一个平台来说,须从整个经营获利过程中拿出一部分为风险做准备,这笔风险准备金交给第三方托管,以防止个别借款人违约进行垫付,这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很有好处。还有一个利率选择,英国P2P的利率不是由佛款人来规定而见由平台对借放人评估,决定利率是多少,借款人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山就是说平自已经对你核实了,如果借款人信用高。利率就低反之,信用低,利率就高。

英国P2P行业的投资管理原则,服务准,第二面向公众,第三筹集资金巨大。国家虽然鼓励金融创新,但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肯定你这种行为是合法合规的,只婴P2P行业的合法身份一天不给予, 随时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处理。

针对近几个月的P2P爆雷湖,内地主管部门考虑用资产处置的方式来处理,即把优权人的债权全部买下来,公司。  打包卖给资产

比如,有10个亿的资金,中间有2个亿的不良资产,那就8亿元打个折,6亿元卖给资产公司,这6亿元可能让平台维续生存,投资人的权益也能得到  部分的保障。

最近,浙江省互金协会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频繁接触,  就是在做这个事。包括中国银保监会都要求,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能够从不良资产处置的角度去主动对接各个P2P平台。

政府总是要从维稳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大局出发考虑问题。但这样问题又回到原点,互金行业本身属于信息中介,本来按这个行业的规则行事就行,为何要搞这么多兜底的措施和办法呢?

“108条”新规能否改变P2P

一方面政府要求P2P平台只能是信息中介,一方面又要求由股东和平台兜底。这是自相矛盾的做法。

我们应该反思政策制定和制度设计中的问题,让互金平台更有力。比如,国家征信数据系统能否跟平台对接?股东的资格和进人的门槛是不是应该提高?资本是否和经营规模相对应?

最近,全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P2P合规检查问题清单》,清单由之前的187条刪减为108条。但是从现在的108条规则看,准金融机构所必备的金融条件,如股东的资格、风险准备、备付金、团队经营管理能力等要求,这此真正能彰显平台抗风险能力的指标都没有体现。

互金行业不能只是个信息中介平台,还有很多大的技术要求。比如,经营风险管理的要件、对信用评估的技术类要求,还包括反欺诈能力的提高,这些能让互金企业自己各搞一套吗?国家应该把相关的基础硬件设施共享给企业,这样平台的成本就会降下来,抵御风险能力就会强大起来。

现在的问题是要达到“108条”规定的企业几乎是没有的,包括之前的“57号文”,企业也做不到。

互金行业从准金融机构的特点来说,要增强防风险能力,股东耍有实力和责任,资本金也要达到一一定的规模,比如,建立相应的备付金制度,就可以和资本规模挂钩。

毕竞P2P行业的信息中介定位,在实践中并不是单纯的信息中介,有定的金融风险,因此定要和平台的抗风险能力和经营规模进行挂钩。

不管是对借款人还是平台,这些制度都是有好处的,但这些在“108条”中均没有体现。

有关部门制定的“108条”合规清单,是基于互金行业是信息中介的定位,但即使是信息中介,也可做成复合型中介。

说到底就是学英国还是美国?我觉得学美国是学不来的,因为不具备条件,国内的《证券法》不会接受这样的事物,另外就是征信体系、信用基础也不完备。学英国的做法相对比较务实,要学英国,我们很多东西就要改良。

毋庸讳言,传统金融领域确实有适合互联网金融错位生存、差异化发展的空间。当然,P2P行业数量也不一定要那么多,这一波爆雷后, 到现在为止国内互金行业估计还有一两千家,鼎盛时期则最多有6000余家。未来,要按照市场优胜劣法的机制,让那些真正有技术和实力的公司生存下去。

互联网金融创新,大的发展方向没有错。关键是创新与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监管的矛盾在现实中怎样协调,这是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难题。

不可能让监管超越实践,但监管的滞后,应该更加尊重互联网金融业一些规律性的东西,监管部]不能过于主观臆断,削足适覆地要求行业,要跟随大规律,去寻找妥善的方案。

现在P2P行业性的现状,还不能满足监管部广]制定的规则和要求,到底是行业和投资人都有问题,还是在规则上做出调整。互联网金融行业要想规范发展,就要从制度上、顶层设计上做更多的反思和调整。比如,信息中介的定位、如何打破刚性兑付等。

同时,还要建立长效机制,现在有些平台在出清、良性退出,政府相应地需要有配套的措施跟上,最怕就是给了3个月的退出计划,到后面就不执行了。这样投资人的钱从哪里来,怎么能保证这些退出平台的投资者不会吃亏,怎么保证P2P倒闭潮不会卷土重来呢?

文章来源《凤凰周刊2018年26期总663期P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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